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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5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太命申请执行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太命,陈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5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方太命,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陈华辉,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方太命诉被告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陈华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21层7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陈华辉偿还原告方太命借款本金98万元及该款利息(截止至2014年6月24日的利息为41万元,之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陈华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陈华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21层78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