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5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太命申请执行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太命,陈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5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方太命,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陈华辉,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方太命诉被告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陈华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21层7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陈华辉偿还原告方太命借款本金98万元及该款利息(截止至2014年6月24日的利息为41万元,之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陈华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陈华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21层78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