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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322号原告: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3号1-8-34号。法定代表人:肖鸿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菁,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东光路38号东篱公寓1号楼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03330022257。负责人:王庆。原告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781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905元(原告已预付7810元,应退390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穆奕人民陪审员  范方方人民陪审员  蒋文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文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