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国清与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清,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193号原告:周国清。委托代理人:盛俏娜,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负责人:孔凤平。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国清与被告磐安县嘉贝黄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国清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国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