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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贺毅与杜俞,杨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毅,杨登华,杜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402号原告贺毅,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登华,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杜俞,女,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贺毅与被告杨登华、杜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毅起诉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蜜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