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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尹良华、赵多英与朱元胜、朱元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良华,赵多英,朱元胜,朱元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839号原告:尹良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赵多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朱士伟,安徽省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元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元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尹良华、赵多英诉被告朱元胜、朱元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尹良华、赵多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元胜、朱元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良华、赵多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良华、赵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杰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