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刑更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朱小军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刑更342号罪犯朱小军,男,出生于1979年4月10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1月10日作出(1999)平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甘刑终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2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8月、2009年8月、2011年4月、2013年6月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2日公示,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并经综合评估及社区调查评估,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记功2次,表扬1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较好2次。经综合评估,该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确定为一般帮教对象。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该犯假释后接受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假释罪犯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及履行职务代表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闫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