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与烟台人本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烟台人本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278号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沪杭复线东西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峥嵘、屈斌超,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人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建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荣芬、刘同兴,烟台人本轴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人本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5元,由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董海涛审判员 顾 磊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