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神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杜有忠,邬望云,杨林泉,成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晓。被执行人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杜有忠。被执行人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法定代表人邬望云。被执行人浙江神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林泉。被执行人杜有忠。被执行人邬望云。被执行人杨林泉。被执行人成小泉。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神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杜有忠、邬望云、杨林泉、成小泉(2015)衢执民字第13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处于执破衔接中,其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133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