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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义连与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张义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板桥街道烧香河北侧。法定代表人孟善如,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连。上诉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上诉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场审 判 员  王抒彦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