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靖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于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于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靖,男,汉族,现年44岁。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嘉寿,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文林,男,汉族,现年40岁。李靖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于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