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詹炎如与颜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炎如,颜文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769号原告詹炎如,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颜文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炎如与被告颜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炎如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炎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詹炎如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林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