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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彩华与被告陈树红、泉州市建海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彩华,陈树红,泉州市建海五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433号原告郑彩华,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丁参,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系原告的配偶。被告陈树红,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泉州市建海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荣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彩华诉被告陈树红、泉州市建海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彩华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见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