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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孙彦彪与刘彬、陆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彪,刘彬,陆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82号原告:孙彦彪,居民。被告:刘彬,居民。被告:陆瑛,居民。原告孙彦彪与被告刘彬、陆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万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刘彬、陆瑛外出,且无具体送达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马万强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