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孙彦彪与刘彬、陆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彪,刘彬,陆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82号原告:孙彦彪,居民。被告:刘彬,居民。被告:陆瑛,居民。原告孙彦彪与被告刘彬、陆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万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刘彬、陆瑛外出,且无具体送达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马万强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