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耿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耿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58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耿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耿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受伤严重,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本案须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