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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丽福与被告秦晓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福,秦晓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23号原告徐丽福,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油港二路**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728321968********。联系电话:1506628****。委托代理人李宝珠,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晓峰,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油港二路**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728321973********。本院受理原告徐丽福与被告秦晓峰离婚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秦晓峰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其他的送达地址,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徐丽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成名审 判 员  曲彩霞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