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日对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于2010年至2012年经营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海尔专卖店期间,虚构家电交易,骗取家电下乡政府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5.11元。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所得赃款已于2016年3月7日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申请表,户口本,发票,产品标识卡,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全部返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