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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丛雷与王洋、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丛雷,王洋,王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599号原告李丛雷,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王洋,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服刑在押人员。被告王晓丽,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原告李丛雷诉王洋、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丛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洋在外地服刑羁押,被告王晓丽不知去向,在找到二被告待被告王洋刑期满后重新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丛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丛雷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德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