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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方晓敏与惠山区洛社镇意点通货运服务部、张万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敏,惠山区洛社镇意点通货运服务部,张万春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81号原告方晓敏。委托代理人杨蓉、吕灵(受方晓敏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山区洛社镇意点通货运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振石路80号。经营者张万春。被告张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敏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意点通货运服务部、张万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晓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山区洛社镇意点通货运服务部、张万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方晓敏负担。审判员 顾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陈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