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罗家龙与罗家营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家龙,罗家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罗家龙,男,壮族。委托代理人罗家素。被执行人罗家营,男,壮族。罗家龙与罗家营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武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家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容,申请执行人罗家龙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赔偿款25850.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38.7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家营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家营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家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家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家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家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