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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鄂州四达物资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四达物资有限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55号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四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栈村。法定代表人:孟火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滕华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志武,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四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四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四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四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1.00元,减半收取459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四达物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0100.00元,减半收取50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皮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