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未)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艳春、易熙璇诉吴振斌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易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未)初字第76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委托代理人易某,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某丈夫。原告易某,女,201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易某,系易某父亲。被告吴某,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负责人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湖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易某诉被告吴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伍君芳独任审判,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15日,吴某、易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吴某、易某负担。审判员 伍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