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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慧丽诉侯宝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186号原告宋XX,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侯X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