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慧丽诉侯宝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186号原告宋XX,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翼城县。被告侯X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