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391号原告:赵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陈大硕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梁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赵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陈大硕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梁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