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程振喜与邵沿海、周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振喜,邵沿海,周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程振喜,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邵沿海,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周建强,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振喜与被执行人邵沿海、周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邵沿海尚欠申请执行人程振喜借款15000元,逾期利息322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周建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邵沿海、周建强负担案件受理费12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邵沿海、周建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0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振喜发现被执行人邵沿海、周建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