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晨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张晨光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张晨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晨光赔偿款63770.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张晨光履行了本案全部判决义务63770.74元,申请执行人张晨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坤执行员 杜智博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