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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玉婷与彭艳、彭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婷,彭艳,彭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1037号原告刘玉婷,农民。被告彭艳,农民。被告彭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婷与被告彭艳、彭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婷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婷与被告彭艳、彭珊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刘玉婷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婷负担。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