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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富阳伟通水泥制品厂与白群、白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伟通水泥制品厂,白群,白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672号原告:富阳伟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程浦村。负责人:汪梅贤。委托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群。被告:白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伟通水泥制品厂诉被告白群、白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伟通水泥制品厂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富阳伟通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伟通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富阳伟通水泥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人民陪审员  郑跃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鲍硕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