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义江与董过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义江,董过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462号原告董义江。委托代理人史晓毓,石家庄鹿泉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过海。原告董义江与被告董过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义江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被告因建房需要,经村委会调解,被告占用原告分家所得5尺宽出入道,被告按照村规划留出房后4米宽作为公共道路,但被告将房屋建成后,没有按照村规划和协议留出4米公共街道,而是在这4米街道堆满了砖头,将通道堵塞,导致原告无法通行,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4米公共街道上的障碍物全部清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过海辩称,不同意拆除障碍物。在庭审时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1978年4月28日分单一份。证明自1978年分家原告即取得自己的院落房屋,以及五尺宽出行道路,且分单上有原、被告的签字。2、获集建88字第09702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以及2008年3月3日建房手续交款明细表。证明原告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对房屋门前公共道路享有合法通行权。3、2015年12月4日台头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1、五尺宽通道自分家至今是原告享有。2、被告房后4米按村内规划已经规划成公共通道。3、被告建造其房屋时将原告五尺宽道路占用,建造成房屋,按照村委会调解协议被告应将房后4米公共通道恢复通行。4、证明明确提出被告房后4米公共通道,包含原告的五尺宽通道。4、照片9张、视频1份。证明被告家房后4米公共通道是原告家唯一出行通道,因被告将4米通道全部堵塞堆满障碍物,致使原告大儿子一家无法正常通行,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只能通过原告二儿子家房后小门穿堂而过,给原告一家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被告质证称,我不看证据。在庭审时被告提交获集建88字第097021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原告质证称,被告提交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复印件不予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被告因建房需要,经村委会调解,被告占用原告分家所得5尺宽出入道,被告按照村规划留出房后4米宽作为公共道路,但被告将房屋建成后,没有按照村规划和协议留出4米公共街道,而是在这4米街道堆满了砖头,将通道堵塞,导致原告无法通行,原告于是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4米公共街道上的障碍物全部清除。2015年12月4日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村民宅基地协调证明,内容是本村第一生产队村民董过海,在1997年按照村内规划顺排建房时,占用他哥哥董义江分家所得5尺宽出入道,经当年村委会干部协调,董过海在房屋建成后,将房后按村规划留出4米宽作为村公共街道,其中包括董过海占董义江5尺宽出入道,自董过海房屋建成后,没有按当时协商执行,仍然占用村公共街道,堵塞村民其兄董义江正常出入,经几任村委会干部催促协调未果。本院认为,被告所堵的巷道,是原告董义江向东出行的必经之路,被告将巷道侵占堵住,使原告无法向东通行,造成原告生活不便,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巷道的障碍物腾清,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过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巷道的障碍物腾清。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董过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