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蔡永江诉李继宗、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江,李继宗,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059号原告蔡永江,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继宗,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军,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江与被告李继宗、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继宗、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江撤回对被告李继宗、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蔡永江负担。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