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82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张功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梅,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东 风审 判 员 闫 涛人民陪审员 查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孟凡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