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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岳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25号罪犯岳林,曾用名岳中木(自报),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以(2007)东法刑初字第26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以(2009)韶中法刑执字第93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因有漏罪,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台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以(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7077号刑事裁定对其撤销该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9)韶中法刑执字第9328号对岳林(岳中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裁定;于2013年7月7日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5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岳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岳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查,该犯尚有罚金未缴,望今后积极缴纳,否则将影响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