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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封丘县潘固村启蒙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封丘县潘固村启蒙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10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马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某。被告:封丘县潘固村启蒙幼儿园(书苑幼儿园)。。负责人: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封丘县潘固村启蒙幼儿园(书苑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