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80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慧丽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丽,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092-2号申请执行人吴慧丽,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慧丽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张斌执行款8028元。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张斌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慧丽借款69972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7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斌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0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慧丽发现被执行人张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