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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清与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76号原告何清,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刘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055017-X。法定代表人张建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瞻,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与被告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