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莱芜市美尔洁橡塑地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向东,莱芜市美尔洁橡塑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向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莱芜市美尔洁橡塑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原山路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向东与被申请人莱芜市美尔洁橡塑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洁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我院作出的(2015)莱中民四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向东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民事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向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向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华玲审判员 李敬迎审判员 任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