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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8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为全、苏秋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为全,苏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9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6幢。法定代表人:陈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苏为全,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苏秋锋,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苏为全灯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路218#(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3FA1#-3FA2#)。经营者:苏为全,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为全、苏秋锋、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苏为全灯具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苏为全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元,利息、违约金1012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此后至本金结清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此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苏秋锋、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苏为全灯具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苏为全、苏秋锋、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苏为全灯具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07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苏为全、苏秋锋、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苏为全灯具商行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9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苏为全、苏秋锋、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苏为全灯具商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