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980号原告:陈某(LiYanChen),德国国籍。委托代理人: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LiYanChen)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协商一致同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LiYanChen)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LiYanChen)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LiYanChen)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菊仙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