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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980号原告:陈某(LiYanChen),德国国籍。委托代理人: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LiYanChen)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协商一致同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LiYanChen)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LiYanChen)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LiYanChen)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菊仙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