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菁与徐继凤、崔新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继凤,李菁,崔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继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菁。原审被告崔新亮。上诉人徐继凤因与被上诉人李菁、原审被告崔新亮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0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19日,李菁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徐继凤、崔新亮诉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借款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徐继凤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称,其住所地在莱阳市,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案件的被告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之内,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徐继凤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徐继凤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原审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本院认为,针对徐继凤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徐继凤所提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