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修振与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修振,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419号原告吴修振,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30304000014109。法定代表人孙柳安,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艾仑,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振诉被告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修振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修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修振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