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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联系方式1376689****。法定代表人王中波。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6号法定代表人:方军良。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6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10-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64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