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的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531号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梁涛。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申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73元,由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