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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的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531号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梁涛。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申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73元,由原告重庆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