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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方谋月与张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谋月,张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方谋月,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张末,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行人方谋月与被执行人张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枞民一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末于2016年2月17日前按照(2015)枞民一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张末未按判决条款履行义务,权利人方谋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张末所属的房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末拥有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新世纪公寓房产一套(面积为169.54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枞阳字第00020632号、0002063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末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新世纪公寓房产一套(面积为169.54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张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旭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