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威尔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威尔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威尔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燕喜。委托代理人郭向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红,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委托代理人夏小刚,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威尔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威尔斯公司与李新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威尔斯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关于2013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平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问题。李新每天工作时间从6:30至23:30(待班时间),待班时间内李新需随叫随到。威尔斯公司提交的出车时间安排表显示,李新每天待班时间内出车多则7次,少则1次,原审判决根据李新工作方式和强度,酌情按李新每天工作10小时计算工作时间并无不当。威尔斯公司承认法定节假日有加班,但未能举证证明何时加班、何时休息,故应按每月26天计算工作天数。根据威尔斯公司提交的有李新签字确认的2015年2月工资表中基本工资为2100元,故本院以2100元/月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综上,计得2013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李新应得加班工资36713.79元。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威尔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新发放工资共55044.1元。因双方互不承认对方提交的工资表,故对每月超出基本工资2100元的部分,视为已发放的加班费,则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加班费已发放22194.1元,威尔斯公司应支付李新20**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平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为14519.69元(36713.79元-22194.1元)。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威尔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威尔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