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纹与刘韩延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纹,韩延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56号申请执行人张纹被执行人韩延惠本院在执行张纹与刘韩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韩延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延惠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纹借款本金及利息234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韩延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炼油厂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4182409980130125620,但在本院执行樊竹叶与韩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2015)洛川执字第0013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延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炼油厂支行的工资账户。现因冻结期限未届满,另经四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韩延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申请执行人张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韩延惠有能力时恢复对韩延惠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