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内乡县湍东镇北符营村黄龙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湍东镇北符营村黄龙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5行审28号申请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被执行人内乡县湍东镇北符营村黄龙组。代表人李志钦,男,汉族,现年51岁,初中文化,党员住内乡县符营村黄龙组号。申请人内乡县国土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内乡县湍东镇北符营村黄龙组土地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205号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字(2015)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内乡县湍东镇北符营村黄龙组非法出租32426.67平方米集体土地处得款126464元,北按非法出租土地所得款20%的标准处以经济罚款25292.8元。”向本院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决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非法出租土地所得款20%的标准处以经济济罚款2529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0一六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