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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一审驳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大方县普底乡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300号申请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大方县普底乡某某煤矿。杨某某申请执行大方县普底乡某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百里杜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贵百劳人仲案字(2015)第194号仲裁裁决书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大方县普底乡某某煤矿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明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