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程宽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程宽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郭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敦武,系该局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程宽根,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程宽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将非法占用的3.69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立新村;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9亩土地上新建的49.98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1790元/亩×10倍)1倍的罚款,计币66051元(3.69亩×17900×1倍),负担执行费8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宽根银行存款6694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