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和贺兰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贺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执行人贺兰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贺兰香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贺兰香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撤回对被执行人贺兰香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园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