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牛庆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47号罪犯牛庆,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黟刑初字第00034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二万元。牛庆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2)黄中法刑终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牛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毒品型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次为其首次减刑,且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代理审判员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