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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唐祖斌与刘正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斌,刘正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811号原告:唐祖斌,男,1985年12月16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正朋,男,1975年8月11日生,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祖斌与被告刘正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祖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祖斌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祖斌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