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唐祖斌与刘正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斌,刘正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811号原告:唐祖斌,男,1985年12月16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正朋,男,1975年8月11日生,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祖斌与被告刘正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祖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祖斌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祖斌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